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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开赌场的罪犯(其实是被朋友介绍最后拿到钱的,但是他们开赌场的事我不知道),现在在保险期间,昨天公安机关联络我准备起诉,这件事情确认了吗?回去之后监禁 你要罚款? 谢谢你!

保险纠纷 2020-03-20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情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应用的广泛,很多人越来越依赖和利用网络。网上开设赌场的现象也由此出现。这种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上文所述的开设赌场罪呢?根据我国2005年5月的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由此看来,由于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无疑。  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为应对新型犯罪形势,2010年我国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行为,规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有: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外,对于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赌人数、分成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的,视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处罚。由此观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对社会影响也越大,法律的惩处程度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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