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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的两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合同纠纷 2020-03-24 13: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委托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可以既签名也盖章的。  在授权委托书中要求的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是指只要有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中的任何一个就有效,即可以只有定代表人签名,或只盖公司公章。
    但是,并不排除在签名的同时又盖章的情形。  所以,如果在盖公司公章的同时,也有定代表人签名也是可以的,
  •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法律服务合同,取决具体的于合同内容,可以被定性为不同的合同类型。
    第一,如果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处理合同当事人相关事宜(比如代理案件),则此类法律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其中一种。
    第二,如果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仅就某一特定问题向合同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则此类合同属于咨询服务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类似的规定。
  • 当今签订合同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为了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有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也有法人与自然人签订的、还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下面就把上述三个类型的合同签订时需要代的证件:
    1,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1)公章(合同章)是必不可缺少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元件及复印件
    3)签订合同时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场,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是供销合同供货方应当出示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5)合同涉及各专业的要有各专业的资质证书原件即副本,例如:施工单位、卫生单位、电力单位等
    6)营业执照原件即副本
    2,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法人应带证件同上,自然人身份证
    3,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身份证即可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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