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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案件调查?是否有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帮助受害人取证?

离婚 2018-06-24 1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
    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  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中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调查之后,仲裁员如果认为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在调查以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这样在无形当中就造成了审理时间的拖延,有碍仲裁的效率。
    我认为,应在规则当中明确的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调查取证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其具有认识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客观。
    仲裁庭在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庭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则仲裁庭不得以该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的这种调查取证权只是为了更快捷的解决争议,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构成任何影响。
    自然,当事人也不得以开庭之前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行为申请回避。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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