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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丈夫,我们吵架是因为吵架,他总是侮辱我,我和他分居一年半,提议离婚他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3-13 08: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遗弃、酗酒、赌博等恶习造成对方损害的的属于过错方,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 分居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 你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生效,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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