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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两个多月前,我差点死了,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我已经出院一个月了,凶手还没有被定罪,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0-03-19 1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后会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判刑,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拘留后需要根据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判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则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n《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n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n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n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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