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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其他人,法人,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了较晚的损失,原合伙人没有签订合同,后期要求我签订合同和合同与损失额,我需要负责吗?

合同纠纷 2020-03-30 1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是要签订书面的合伙经营协议。对双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份额、利润和债务的分配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都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明。即便日后有了纠纷,也可以按协议进行处理。
    二是在财务方面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合伙经营企业离不开严谨的财务制度,可以避免账目混乱、收支不清等问题。
    三是要注意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伙经营的企业散伙时,双方都要进行清算,在将合伙人所占有的财产清理后,才能分得利润;对于亏损部分或债务的清偿也应及时清算。
    这就要求合伙人各方对于合伙人都要加以留意,在有合伙人经营受挫要退出时抢占合伙财产,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不被其他合伙人恶意侵占。
  •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 1、一般没有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签字就表示其没有同意转让。
    2、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你本人授权委托他人的,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你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一般是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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