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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还在孕期的情况下状况不太好,前期请了19天的假,半途孕检请过一两天的假,中后期到6月的情况下状况不平稳也请了2个半月的假安胎,每一次休假常有医院门诊开的证实,如今小孩生了不上两月,企业就通告我回来上下班,说我的生育假要抵税临产前的保胎假,我想问一下这一有效吗?不科学得话我想怎样才能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您好,我还在孕期的情况下状况不太好,前期请了19天的假,半途孕检请过一两天的假,中后期到6月的情况下状况不平稳也请了2个半月的假安胎,每一次休假常有医院门诊开的证实,如今小孩生了不上两月,企业就通告我

医疗纠纷 2020-03-07 2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不能以怀孕为由,长期不上班,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工资卡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在工作期间怀孕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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