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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公正在先、不动产抵押放前,是不是违反规定公正

综合法律 2020-03-09 19: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告履行完毕,借款人可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解除房产抵押登记。因此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条件是借款人已按《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理部门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抵押人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  
    3、《贷款还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证;  
    5、《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销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登记流程: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抵押人持借款人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要求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还清证明》,并领取存放在贷款发放银行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四县到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市区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柜台要求开具《注销登记申请书》,四县到县公积金管理部开具,然后抵押人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上述证件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县在各县房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地产他项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内填写注销日期且加盖注销抵押登记章。  对于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房办理的按揭贷款,如果所购的商品房尚未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借款人已经提前还清借款的,借款人可持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要求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还清证明》,市区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柜台要求开具《注销登记申请书》,四县到县公积金管理部开具,然后借款人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县在各县房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管理部门在计算机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内注销抵押登记。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 通常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为: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是等额本息还款,15年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性贷款分为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两种。
    贷款期限分别为15年和1年。当在规定的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后,就办理撤贷手续。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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