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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家庭在工地上工作,那里的工程是塔式起重机,他可能操作不当,但是他已经摔倒了,现在他在重症监护室工作了8天。他左脚踝骨折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钢板,右脚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盘子,他还在意识中,但是他不能说,他还在重症监护室工作。他在一个像他这样的工程地方要付多少钱?我有一个家庭在工地上工作,那里的工程是塔式起重机,他可能操作不当,但是他已经摔倒了,现在他在重症监护室工作了8天。他左脚踝骨折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钢板,右脚有一个盘子,右脚有一个盘子

综合法律 2020-03-09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一方操作不当而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该方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应当依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去确定具体的责任和如何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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