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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向我借走5万余元,,是09年2月的?借期为一年。到10年2月满期,向她索取好几回,她都找原因推诿。再三之中只能,,续借一年。。为2019年的2月期满,,有借据,(注明贷款额度,期满还贷额度,及时间。)可如今十月份了还一拖再拖无果。。只能那非法手段处理。简直心力憔悴啊。确实想快点儿处理,,,要不然又要期满了。亲朋好友向我借走5万余元,,是09年2月的?借期为一年。到10年2月满期,向她索取好几回,她都找原因推诿。再三之中只能,,续借一年。。为2019年的2月期满,,有借据,(注明贷款额度,期满还贷额度,及

刑事辩护 2020-03-17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是否写还款日期,以双方协商为准,并无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问题。  

    如果有写还款日期,债务人需要在还款日期届满前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时效为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果没有写具体i的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拒绝,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不能主张利息,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 借条到期不还一般来说,是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但是中间出现索要欠款的情形诉讼实效会重新开始计算,你可以提供和借款人的往来证明,比如通话记录等等都可以证明你一直在索要欠款,那么诉讼实效就不会过期。当然,如果对方真的没有还钱诚意的话,还是尽早起诉。
    因为约定的还款期满2年以后,会丧失胜诉权。
  • 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呢?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
    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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