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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把货物从北边开到南边的十字路口,一辆从东到西的小汽车撞到了后面的汽车,力量太大了,引导我和我父亲侧翻一下,滑出10米左右,好人们,请,在这次事故中,我们有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20-04-17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家车主捎带朋友出行,发生侧翻,单方面交通事故,司机死亡,乘客一死一伤,车主家属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一,在私家车主捎带朋友为无偿的情况下,若车主即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后驾车、超速驾车、明知车辆有安全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行为,司机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车主或者司机没有过错,车主或者司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司机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要低于眼部意义上的乘客,相对于有偿乘车中司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好意同乘的司机的责任。
    只要司机正常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因为偶然因素导致事故发生,虽然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无重大过失,就不能判决司机承担责任。
    第三, 如果肇事车辆有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正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事方面,分清死者是事故当时已死亡还是逃逸后因救治不及时才死亡尤为关键,自首则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投案自首。
    民事方面,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
    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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