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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在网上报道一个旅游团之前,导游也非常热情地告诉我们我们来到这个地方的瓷器。他说这个地方是一个很好的生产瓷器的地方。他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购买地方。所以我们买了数千元的瓷器,发现它们是假的。我想问一下,律师旅游购物被骗了吗?在我在网上报道一个旅游团之前,导游也非常热情地告诉我们我们来到这个地方的瓷器。他说这个地方是一个很好的生产瓷器的地方。他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购买地方。所以我们买了数千元的瓷器,发现它们是假的。我想问一下,

债权债务 2020-03-21 0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
    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
    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您可以要求广告商提供经营者的真是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此要求退货和3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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