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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职工怀孕了,平时她们零工作。 怀孕后,公司想签订免责条款,以避免怀孕的工作危害小产等生命健康。 主要意味着人流,修养一段时间的假期,休养阶段。 如果不希望人流的话,为了安全起见辞职或者停止协商是什么?协商内容需要注意什么?这样的协商是违法的吗两名女职工怀孕了,平时她们零工作。 怀孕后,公司想签订免责条款,以避免怀孕的工作危害小产等生命健康。 主要意味着人流,修养一段时间的假期,休养阶段。 如果不希望人流的话,为了安全起见辞职或者停止协商是

离婚 2020-03-29 00: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国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 。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 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 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 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 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 按相关法律规定,签了有违反法律条款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违反法律条款的约定无效,但其它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也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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