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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哺乳期妇女冲突,双方拘留决定,对方哺乳期不执行,如果我行政复议,诉讼后,她哺乳期还能拘留她吗?

行政诉讼 2020-04-16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影响拘留决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就没有依据,仲裁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根据仲裁法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例如遭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得了重病,没能到庭陈述意见,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例如,涉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如果仲裁庭不是由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或者裁决是少数仲裁员的意见,这样的裁决就不能执行。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取决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没协议交付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就无权仲裁,即使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无权仲裁。否则是违法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既可以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是损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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