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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你能提交证据吗?

仲裁 2020-04-13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对于在劳动仲裁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时提出,其效力如何确定与在劳动仲裁时是否提交没有任何的关系,仍应该按照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举证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提交。
      
    2、证据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3、对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或虽逾期提交,但对方同意质证的,则仍应该根据具体的质证情况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劳动仲裁开庭前,劳动者需要带上劳动仲裁申请书、所有的证据原件、身份证和开庭通知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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