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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按照非农业帐户或农业帐户计算的?

综合法律 2020-03-18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条规定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是补充性赔偿。
    关于赔偿额,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
    赔偿数额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三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我国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几种情形:  
    1.不同的户籍身份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遭受侵害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按照受害人的户籍身份而定,即城镇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则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至于受害人在哪里工作、居住何处则在所不论。  
    2.不同的行政区划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不相同,因此各省级行政区划内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计划单列市再单独制定赔偿标准。如2006年广东省仅城镇居民的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就有四种:深圳市按
    28665.25元/年、珠海市按
    18907.73元/年、汕头市按
    12229.17元/年、一般地区按
    14769.94元/年标准赔偿。  
    3.不同的行业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4.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标准。根据《解释1》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可。另一种情况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上标准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的有关规定,有的法官判决侵权人必须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有的法官仅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5.死亡赔偿标准往往低于伤残赔偿标准。根据现行赔偿标准,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通常在10万元左右,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20万元左右。而伤残赔偿,除残疾赔偿金外,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总计可能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不等的费用。这种状况往往造成一些肇事者为了逃脱高额的伤残赔偿费用,抱着“宁死勿伤”的心态残忍地将受害人置于死地。
  • 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
    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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