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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0-03-23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行解散,应由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关于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我们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清算期间,有限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个人合伙协议怎么写?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__,性别_,年龄__,住址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ls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略)  __年__月__日
  •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一、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三、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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