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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在开发人员正式交付之前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此没有约定租赁和租赁停止日期。 只说明租赁开始日期由住宅主交付给我方,约定了5年的期限,而且支付了3万元的存款。 现在房主因为别人出高价,所以不想继续租赁。 因为合同条款不完整所以说无效,请告诉我能不能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房地产在开发人员正式交付之前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此没有约定租赁和租赁停止日期。 只说明租赁开始日期由住宅主交付给我方,约定了5年的期限,而且支付了3万元的存款。 现在房主因为别人出高价,所以不想继续租赁

房产纠纷 2020-03-15 12: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旦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势必会对房屋租赁双方带来很大的影响。
    此时,基于合同无效恢复原状的情况,需要双方返还之前所得的财物。
  • 对于设备租赁的期限:
    1、如果能够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2、如果不能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一般为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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