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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位朋友于1998年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虚拟化了3位股东。 其实是他一个人的公司。 他在经营中向我借了180万债务,我知道他有能力偿还我,但他不想退款给我,转移了该公司的资金,关闭了公司,我想通过刑事处理,向他控诉挪用资金的罪行吗?你好,一位朋友于1998年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虚拟化了3位股东。 其实是他一个人的公司。 他在经营中向我借了180万债务,我知道他有能力偿还我,但他不想退款给我,转移了该公司的资金

连锁加盟 2020-03-15 15: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 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 条针对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四种具体用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条件。要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既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也有超过3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只有数额限制,而无时间限制;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既没有挪用数额的限制,也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
    这就使得挪用资金后的具体用途,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几乎成了挪用资金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待商榷。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应当也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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