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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否是独立法人,如果公司发生债务,公司在公共账户没有钱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 2020-03-20 0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果法人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破产!
    2、根据破产法第128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七)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八)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
    以上八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3、只要法人代表没有上述行为,不需要对破产承担任何责任。
  • 您好,
    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投资人只需要用其投资到公司的财产承担风险,而不会涉及到其他的财产。
    所以,公司宣告破产,只能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不会要求用股东的其余资产来承担。
    根据 《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委托代理中存在的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1、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务负有同样的偿还责任。即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完全相同的。
      
    2、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分份额,不分先后,都负有承担责任、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全部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向任意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3、另外,如果各连带责任人之间对内部份额有约定的,某一连带责任人在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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