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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开车在转弯时,被后方来车撞到尾部,导致方向失控与对向来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在医院做手术两天后死亡,我朋友受撞击晕倒后被赶来的家人送往医院,并留下人看护现场。后面车上的人下车后逃离了现场,两天后才到交警队投案,出事故后同车人随即拨打了110(第一次由于慌张打到了119上,二十分钟后又拨打了110,)和医院的急救电话,我朋友到医院后我立即就联系了交警,交警随即赶到医院对我朋友进行了抽血,在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后将他带到了交警队做了笔录,随后叫我们回家等通知。可是在事故发生100多天后交警队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故认定:1。我朋友和摩托车相撞是一起事故,我朋友出事后离开现场给定了个逃逸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负次要责任。2。后面的车与我朋友的车相撞有是一起事故,两个事故的时间差是三分钟,后面的车负全部责任。我真不明白交警是怎么处理的?本来是一起事故却弄成两起事故,此次事故的造成都是由后面的车引起的,他造成事故后逃离现场没给他定个逃逸却给我朋友定了个逃逸,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的责任他没了一点,我真不知道交警是依据什么来判定的?

交通事故 2018-08-30 14: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险公司按正常的程序赔偿 。 您看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
    1.21万
  • 警察认定责任后 交强险赔偿后 不足部分 按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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