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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感情借一万元,只有微信的转账记录,现金不足,可以控告欺诈吗?

刑事辩护 2020-04-03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建议当事人收集诸如借条、欠条、收条等直接证据,假如没有直接证据则收集证人、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然后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因为债权一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享有时效抗辩权,就可以不用清偿债务。
    2.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法官就会采信观点、判决胜诉。胜诉之后,如果一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应该尽快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因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效,就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但是更多的财产线索以及证据还是需要当事人进行提供的。
    4.如果被执行方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被执行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和诚信档案中。
    这样就会限制被执行方的银行借贷等金融服务,被执行方可能也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执行司法拘留。
    5.如果被执行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微信冒名诈骗是手段,多种多样。微信朋友圈里鱼龙混杂,各种谣言和骗局层出不穷,很多人抱着“有益无损”的态度频频转发。如此一来,未经核实的消息便在网络中大肆泛滥。专家建议,非权威渠道来源的消息不要轻易转发。尤其是下面四种新出现的诈骗形式,手机用户一定要多加分辨。
    1、虚假购物送礼。微信朋友圈出现“香奈儿口红试用”的宣传广告,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安全专家解释:“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2、微信盗号骗局: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最近有网友收到朋友微信发来消息,告知其手机刷机,号码丢失,需要该网友的手机号。安全专家指出,这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微信被盗后,微信支付、微信好友都将面临进一步风险。
    3、微信红包骗局:以少换多有去无回。骗子一般在微信中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加上好友,要求一起玩一个“微信红包以少换多”的游戏,并声称“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能够返还20000元”。受害者往往涉世未深,想到可以以少换多,便动心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方的一个骗局。据媒体报道,有受害者按照对方说的给骗子转了4000元钱,心想能返回16万元,结果这钱就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4、寻人、捐助骗局:暗藏诈骗电话。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
  • 欠条是债权债务纠纷的重要依据,欠条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签字,最好是按上指纹。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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