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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填写什么结婚登记和你需要什么文件

离婚 2020-03-14 0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如下:
    2、华侨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外国人办结婚证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说明: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 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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