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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在手机通讯公司做营业厅收银员一职,前半个月,因为营业厅撤场,并且其它营业厅没得职位按排,被调入公司综合部,做市场拓展公司,做了不到一个月,现在要把我辞退.请问我这样能得到多少的赔偿. 我在这个公司呆了二年零一个月,一年签一次合同,但是由于公司中途改了三个次公司的名字,所以中途也中段过几次合同,让我们自己签自动离职合同,另外签继一年的合同,本来今年底12月份合同才到期,前一二个月让我们再一次签了主动退职合同,又另外继签三年合同,我们也签了,但是听说公司只有退职合同有盖章,继签的三年合同还没有到盖章,请问像这种情况还能拿到赔偿吗?能拿到多少个月的工资赔偿?

合同纠纷 2018-08-30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你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了,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单位也到社保办理了你的减员手续了,你也拿到回工回执了。就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回工回执,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服务中心报到,进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或再就业单位缴纳,或暂时搁置。
  •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但是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1年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签,但是给劳动者新的劳动合同待遇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拒绝续签的,有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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