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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买保险,因工伤在住院期间要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书)吗?出院后怎样向老板索赔伤残补助金

保险纠纷 2018-08-30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申请必须知道哪些事情?

    认定申请须知:


    一、申请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校人事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由用人单位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校人事部领取)一式四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事故报告;


    6、证人证言;


    7、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证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工伤需要到社保局申请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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