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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公司员工.2011年4月20日上班时.在由于员工多在上厂车去工厂上班时.手受伤.当时不知道手受伤的比较厉害,还去到工厂上班。下午手疼痛的厉害才请假过去看手.由于手伤的厉害.自己身上没有钱.单位说看伤病花的钱可以报销.于是就请假回去自己老家医院自己支付医疗费做了手术.手术治疗好后回去工厂上班.5月19日回去单位以后单位说由于时间问题我的伤不可以报销工伤.但是可以给我进行单位自保.但是一直到现在7月了一分钱也没有报销给我.对于我的事情就这样不闻不问了.我想知道我现在应该如何做.我自己支付的住院费都有8千多.现在富士康对我不闻不问.由于被单位欺骗现在时间过去也有2个月了.我还可以申请工伤吗?

劳动纠纷 2018-08-30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发生工伤后应当先行到医院进行救治,在必要时还应当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在伤者得到了救治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鉴定,完成鉴定程序后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即可依法进行工伤索赔。
    受伤者不仅可以得到住院费的赔偿,同时可以依法获得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赔偿。
  •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建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按事假处理不合理,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赔偿,如果公司不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以法律形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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