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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青年,晚休回宿舍,在学校检查宿舍前,进入其他宿舍,与同学开玩笑,打人致伤。学校积极做出反应,将孩子送至医院,垫付了医药费用。学校、班主任、打人学生各承担什么责任?在学校检查宿舍前,打人致伤。将孩子送至医院,垫付了医药费用。学校、打人学生各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20-04-04 19: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打人后被刑事拘留的有关责任问题,具体如下:
    一、如果对方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如果明确致人伤害的 ,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拘留,并依法进行调查后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法院判决需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或者释放,就要在看守所待五个月左右。

    四、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上述规定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五、刑事拘留二十四小时内,办案单位应通知家属。
  •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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