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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财产的购买合同通知是什么?

离婚 2020-03-26 1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下面的问题:  
    (一)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商品房预售时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的。  
    2、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以及空格和空白行,是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二)注意关于“当事人”的表述  
    1、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要注意代理机构不能是出卖人。否则购房人付了钱,开发商可能会说没有收到钱。  
    2、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3、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三)“五证”检查要看原件  对于《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第一条相关位置填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在后面的空白栏填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等其它项目建设依据。
  • 所谓的小产权房,有时也叫“乡产权房”,指的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并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第一种就是农民的住宅房交易,有的城市居民喜欢农村传统的平房大院,前几年几万元就能买到,近两年随着征地的急速扩张,近郊区的平房大院动迁补助费标准很高,出现了大量卖房村民反悔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如何发配动迁补偿费和买房款之间的巨额差价成了司法审判中的难题,国内的大部分法院还是确认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是保护购房者的购房款及翻新改造和装修的费用,增值补偿部分还是归村民所有。  第二种就是各类农业园或者养老院的别墅,这类房屋一般成规模开发,如果这类房屋的买卖发生纠纷,例如,逾期交房或交房标准、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出现问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都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前提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其结果一般是退房退款。所以,此类房屋在尚未建成阶段风险很大,如果是购买已建成使用的,买房人对现状已经认可,发生争议的风险较小。  第三种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楼房交易。集体土地上的楼房大多是解决农民集中上楼或动迁安置等名义立项建设时,超建形成的。有相当多的购房者持有房产执照和契税完税证明,使这类房屋的交易在表面上看上去已经得到政府的认可。实际上这部分房产执照是八十年代套印市政府红印印刷的类似于奖状式样的一种产权证,当时有一部分流失在乡村土地办公室,后来市政府已经公告停止使用这种奖状式产权证,但一部分违法建设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购买人在九十年代仍然从售房企业或村委会获取了这类产权证,并且缴纳了契税。  第四种小产权房大多是二手房交易,少量是新建房屋,主要是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不仅合同会被确认为无效,未来面临再次动迁补偿费标准较低的风险,由于购买时相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比较便宜,将来动迁时的补偿费标准相对低于同地段的商品房也是正常。  
    (四)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目前小产权房的情况比较复杂,不排除个别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补足相关土地、规划等手续而取得城市房屋产权的情况,但该情况并不是普遍现象。因为目前开发建设这些小产权房的开发单位基本都是些“小家”,房屋建成销售后,开发单位得到销售款后,也都撤走了。而小产权房转正时,需要这些开发单位再掏钱来补办相关手续,而此时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小产权房即使转正了,开发单位也没有任何收益,所以绝大多数的开发单位不会为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补办转正手续。因此购房者不要认为“小产权房”将来都能转正,才决定购买小产权房。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小产权房处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例如: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应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应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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