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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是一名民工,十月二十六号在施工工地因工,被铁路轨摔伤脚面,砸短二根脚面骨,已经做了手术治疗,休养,我想问一下,我那样的可以评的上残废吗?都应当索取什么赔付?A

劳动纠纷 2020-04-06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残疾赔偿金,
    4.医疗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食宿费,
    6.辅助器具用费,
    7.停工留薪期工资,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人身损害之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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