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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与一承包单位开展包工包料工程施工工程项目,在合同书中只说明了盖房用的砖块规定,别的均未注明,造成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原材料与此前口头上服务承诺不相符合。如今与承包单位产生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 2020-03-23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最全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工程承包开工前要准备的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 图纸会审纪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 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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