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将其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这对夫妻与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形成收养关系,他们称之为养父母与养子女。要注意收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无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收养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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