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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物业服务费是如何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1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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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应该由谁说了算?住宅小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是如何管理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放开价格管理的是住宅小区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今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政府管理价格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到底谁说了算?

  《通知》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①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②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③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属于本《通知》管辖范围。

  住宅小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是如何管理的?

  车位物业服务费(俗称车位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车位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我省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即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别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明确规定,即: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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