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区房产纠纷与争议-哪些由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7 00:16
人浏览

  每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小区房产纠纷与争议案都很多,几乎每个地方都会出现小区房产纠纷与争议的问题,但是,你知道吗?有些小区房产纠纷与争议案,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到底什么房产问题,人民法院能处理呢,小区物权律师黎元君律师就详细的解释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二、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小区房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小区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或许你对这篇文章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如果有关更多的小区房产纠纷与争议案问题,可以拨打18901186233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小区物权网)黎元君律师

[page]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