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采光权诉讼矛头直指规划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7 11:01
人浏览

  采光权诉讼矛头直指规划局

  8月14日,省城又一起小区居民因为讨要“采光权”状告规划部门的案件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20多天前,我省首起小区居民因为“采光权”状告规划局的案件已经在这个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居民胜诉。

  李东晓等52户居民住在省城百花小区的21、22、23号楼,大部分是通过购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的商品房而入住的。这些居民称,2001年下半年,开发商在这三幢居民楼东面紧贴其东墙建起一座南北向公建楼,严重影响了居民楼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相邻权。这些居民于是状告开发商,要求拆除该建筑。

  而案件的审理结果却令这些居民大吃一惊:虽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中认定“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等”,但法院又以这座公建楼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为由,进一步认定居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此,这些居民又如梦初醒般转而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他们认为,被告规划局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颁发的公建楼规划文件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和相邻权,是无效的规划,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法庭上,被告济南市高新区规划局辩称,根据济南市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规定,高新区规划局为房产商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正常业务工作范围,原告称被告“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任何根据。

  被告同时还称,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在程序上无任何瑕疵。此外,被告还对鉴定机构所做的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都存在严重问题。

  “采光权”就是相邻权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不仅规定了居民的“采光权”,也同时给“采光权”受到侵犯时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侵犯,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page]

  规划失当是纠纷根源

  为了加强城市的管理,城市的管理者提出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和措施。所谓“城市规划”简单地理解,就是城市中的发展、布局以及各类建设,都要有统一的计划和审批。城市规划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相邻权则属于民事权利。两者结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个城市中的建筑物,没有规划审批是非法建筑,一旦经过城市规划的审批,从法律性质上讲就属于“合法建筑”。该建筑物即使对其他建筑物产生严重的遮阴,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但是从法律界定上由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先,对开发商来说则不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因此,解决这个“采光权”纠纷的根源是撤销规划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影响的居民才能最终讨回“采光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规划部门应加强科学操作

  城市规划的审批者,在审批建筑物的设计时,必须依法把握好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等的照顾,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颁发许可证书。如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物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撤销。所以,在城市规划条件下的相邻权,不仅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往往涉及到城市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居民状告规划部门讨要“采光权”,将会比状告房产开发商更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从而也警示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更能依法保护居民的“采光权”,从而避免此类纠纷的频繁出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