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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的定义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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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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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房的定义及其来源

  期房: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

  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

  从工程的角度来说,期房则是从开发商拿地,做好项目扩初设计方案以后一直到工程施工完成主体建筑之前,都属于期房。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期房销售制度的产生: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不足,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但是,我国刚刚起步的房地产业资金严重不足,不少都接近“皮包”公司状态,自有资金的比例甚至不到10%,就连基础较好的上海房产开发企业,其自有资金比例一直到2001年还只有18.84%。另一方面,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单一,从银行贷款几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惟一选择。

  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房地产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投机性,这引来更多的限制。1993年,国家开始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不仅贷款难度加大,上市融资之路也被堵死,国家明确提出不鼓励房地产企业上市的政策(并且,此后好几年这一限制也未有松动:1996年,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业“暂不考虑”,1997年,证监会《关于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中重申,继续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暂不受理”。)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发展,一方面是这些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于是,建设部主导设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留下来一个巨大的漏洞,即对侵权、违规行为未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行后,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逐渐发展到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许多开发成本转嫁给了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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