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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征收条例与暴力强拆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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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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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拆迁”二字从此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虽然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等方面还需要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出台,但《条例》在废止行政强拆、改进补偿制度等方面作了重大完善。下面我们将分析《条例》具体条款,解读新法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自行强拆变为司法强制执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读:过去的拆迁执行单位常常是开发商下属的建设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常常通过断水断电等手段违法强拆,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刑事案件,《条例》将这些恶性强拆手段被明确判定为非法,并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解读: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新《条例》中则规定强制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把强制执行纳入法律环节,行政强制执行由原来的行政执行程序改成司法执行程序,依法加强制约政府的征收补偿活动。

  明确补偿标准"不低于市场价"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解读:近年来我国因拆迁而起的种种矛盾,触发点往往是拆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款达成共识。《条例》规定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法律界人士理解为

  “补偿款要足够被拆迁人在附近买一套差不多的房子”,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被拆迁人话语权增强

  ●《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该条款大幅提高了征收补偿方案的透明性和公众参与程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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