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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律师问答
1995年因工致残后,但单位一直未给交养老保险,请问现在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之前的养老保险吗?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是可以补缴的,申请养老保险补缴后,单位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申请人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主管部门可以补办申报手续。 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管理机构的职工对其工作时间和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有异议的,需要按照规定重新认定后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述适用范围和申报办法可参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3届毕业生,学校把信息都删了,现在要和一个单位签就业协议,如何能办理
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当时政策不允许续签合同反乡了,2010以后政策允许补交养老金,如果是现在补交国家政策支持吗?
你好,养老保险中断了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中出现间断也没关系,可以选择补或续交养老保险。
现在的单位接受我然后签订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社保从现在开始缴纳,可以让原单位补缴吗?
法律分析: 1、新单位能补交社保。但是新入职的社保只能缴纳本月的,不能补缴上个月的。因为社保的缴纳是本月缴纳上月社保,所以新入职的员工会在次月发工资的时候扣缴本月的社保费用,缴纳本月的社保。 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忻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5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田律师,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多少?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作八年 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让我改签为劳务派遣合同
您好,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进行劳动仲裁解决了,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我有两工伤药费报销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我怎么解决
你好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我在工作中腰部骨折怎么办?
除了赔偿之外,对于工作期间骨折的情况,雇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外,如果双方形成劳动、劳务关系,可以申报工伤
我是一名村委委员,想辞职
法律分析:首先,辞职人需要提供书面辞职申请,履行书面手续。再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最后,辞职材料的存档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