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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么量刑处罚
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如下: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贷4000万案怎么量刑
贷款诈骗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是,有法定量刑情节,涉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会构成诈骗罪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一般不构成犯罪。诈骗罪最基本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如果对诈骗不知情,也就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很难构成犯罪。但知情与否,不以其个人口述,而是以正常成年人的生活常识判断,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被骗去赌钱,如何报警收回损失?
网上被骗了钱可以拨打110报警,也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诈骗金额达到了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我丈夫已被拘留37天,但是我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
你好,按照你的叙述,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即最长期限为37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天,期间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为最长七天,这样下来,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三十七天,期限内人不放出来就是被批捕了。
银行卡借给别人,让别人拿去做贷款流程,结果别人拿去诈骗银行卡被冻结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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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可判数年
恐吓威胁,强奸,可判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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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雄安新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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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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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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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的情形有哪些?
指挥强令冒险等情形,被迫离职员工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比如劳动合同约定了你的岗位为户外设备检修员,同时约定了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穿戴公司提供的合格的护具才能进行工作。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并不提供相应的护具或者提供一些不合格的护具,可能会对员工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提交被迫离职的理由是成立的。不提供劳动条件这项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很多公司想要劝退员工的时候常常采用这种方式,不安排员工的工作也不进行辞退,让员工主动离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先给公司发函,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中所约定岗位的工作条件。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基本工资,还有提成和加班费用。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号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报酬。然而公司迟迟不支付工资,或者仅支付基本工资,提成和加班费不发放。此时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三、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法规定员工入职公司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指的是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一直未缴纳社保,如果是公司欠缴部分社保,只能进行补缴社保,不能以此为由提被迫离职进行仲裁。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每天需要加班几个小时,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这种属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就是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公司以员工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威胁,迫使员工签下无偿劳动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签订不是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归于无效。六、法律、行政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强制员工从事高危工作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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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离婚时经过法院确认份额之后无法同居可以起诉分割
对应的折价款64842.8元;3.要求被告和其亲属搬离涉案房屋;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评估费和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9日离婚。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对诉争房屋享有1.28%的份额。为满足被告父母照顾子女的请求,2016年4月底被告父母入住一号房屋。因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11月起暂时搬离一号房屋,同时多次要求被告父母搬出未果。原告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每月承担房贷13000元左右,承担巨大经济压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许多与事实不符。一号房屋是我买给孩子的学区房,目前我母亲住在里面照顾孩子。实际上,一号房屋是由我出资购买,婚后我的钱一直交付给原告,原告没有正式工作。我对原来分割财产的判决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6日生一子。2015年7月9日协议离婚。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于2015年9月25日登记在原告名下。2.A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享有百分之一点二八的份额,原告享有百分之九十八点七二的份额。判决后原告、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因双方就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评估结果为房地产市场价值5065847元。4.被告不服提起再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被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二、原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房屋折价款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原告和被告对一号房屋按份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原告和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原告要求分割,法院准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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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一方父母房屋离婚后拆迁能否起诉分割拆迁房屋
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李某良返还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现价约10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明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16年6月16日,双方通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宅院现有房屋如果拆迁,能够在村集体拆迁中置换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回迁楼,赵某霞有一套两居室有权居住使用…”,2017年5月10日A号房屋拆迁置换三套房屋,被拆迁人为原告、长子李某聪、长女李某丽和被告李某明,被告李某明从村委会拿到房门钥匙后,在未告知原告及其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将其中两套房屋赠与他人,一套赠与现在妻子,另外一套以人民币一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被告处置上述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原告为此事找到被告理论,被告不予理睬。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李某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房屋转让给另外三被告是事实,但是A号院是我父母的财产,与原告没有关系,且拆迁协议上也没有原告名字,故拆迁与原告无关,我们也有分家协议。被告李某良、李某蓬、李某学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房屋是我父母1990年盖的,李某明1992年结婚的,房屋不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我父母的,我们作为子女有权继承,且已经补偿给原告10万元了。法院查明2016年6月16日,赵某霞与李某明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约定为:如果北京市房山区A号宅院的现有房屋,能够在村集体拆迁中置换两套或两套以上回迁楼,赵某霞对其中选定的一套两居室回迁楼有权居住使用。2017年5月10日,李某明(乙方)与Z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位于窦店村三区A号,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及补助费770666元,回迁安置房屋两套,。原被告当庭陈述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坐落位置为房山区一号及房山区二号,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现一号房屋已经登记在李某良名下。二号登记在李某明现任配偶名下(李某明拒绝向法院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后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作为原告以李某明为被告起诉请求分割A号宅院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及回迁安置房屋。2018年5月23日,本院出具判决书,确认李父、李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李某明。李父、李母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区A号有宅院一处,2014年4月10日,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李某明签订《分家协议书》,就李父、李母遗产分割事宜达成约定:父母原宅基地及住房由四子女平等继承,一旦发生拆迁,四个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该判决书确认李某明给付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拆迁补偿款322664.61元,由于判决时回迁安置房尚未建设,该判决书对于A号院宅院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未明确分割份额。2020年4月24日,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李某明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明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两居室建筑面积100.91平方米回迁安置房指标转让给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受让该房屋指标款1元。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霞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中,之前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被拆迁房屋北京市房山区A号院属于李父、李母的遗产,四子女李某良、李某学、李某蓬、李某明均有继承权,现该房屋拆迁所有房屋两套,李某明将其中坐落于房山区一号的回迁安置房转让给李某良,且房屋已经登记在李某良名下,该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良返还房屋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明与赵某霞在民事调解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赵某霞可另行主张。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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