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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律师-林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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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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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律师-李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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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把人撞重伤,现在还昏迷不醒,认定书也没下来,这种情况下我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以确定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如要承担事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进而能确定其是否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立案标准的,如划分对方承担全责或主责,则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具体也得结合事实、细节及证据的
连江涛律师 连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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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交通事故追尾全责,报保险4S店修复,事故后一星期要求协商赔付折旧费,误工费!
看对方要求多少钱,认为金额过多,协商不成的话,不用理会,由他走法律途径。
林文彬律师 林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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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在我家不到三米。
法律分析: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车祸保险理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三个月了,资金还没到位,要走什么辽程?
车祸保险理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三个月了,资金还没到位,要走什么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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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一死一伤,死亡赔偿金给了,受伤的还没赔付,
出车祸一死一伤,死亡赔偿金给了,受伤的还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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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追尾是后车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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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转逆行。我没有撞到他的电瓶车。交警判我全部责任。是这样吗?
我坐着一辆电瓶车,左转逆行。我没有撞到他的电瓶车。他摔倒了。交警判我全部责任。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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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辆电瓶车相撞时,然后倒车严重受伤,前方车辆严重受损。如何处理责任和赔偿?
当两辆电瓶车相撞时,一辆逆行,另一辆向前移动,然后倒车严重受伤,前方车辆严重受损。如何处理责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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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应该赔偿多少医疗费用,我承担主要责任?
对方的车我们相遇,对方的车停在路边。对方应该赔偿多少医疗费用,我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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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玉林律师-付豪律师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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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豪律师
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玉林律师-刘毅律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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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于保证期间、利息及保证方式均未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2023年12月23日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及利息,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对于借款及其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杨某则辩称,借款已经过保证期间,其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韩某向被告刘某出借资金律师说法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但原告起诉的时间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认可诉讼或仲裁,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在相互协商的过程中耽误较多时间,等在债务人实在不履行债务时才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往往会错过了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期限往往长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误认为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一回事,导致保证人无法承当保证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法条链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玉林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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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父母承租房屋子女共同居住父母能否要求其强制腾退
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某文与原告儿子李某刚自1994年结婚后一直借住原告的单位承租房。被告赵某文与原告儿子李某刚于2019年11月28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被告赵某文与被告李某涵、秦某霞一直侵占原告房屋拒绝搬离,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理清纠纷,特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受理并判令所求。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文、李某涵、秦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是程序问题,最高院的文件规定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所以认为本案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李某祥作为承租人起诉腾房主体不适格,被告长达二十几年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所以原告不能要求腾房。第三,关于时效,原告要求排除妨害,原告不是所有权人,只是依据单位开具的证明来证明其承租涉案房屋,原告行使请求排除妨害,应该自知道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所以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二间/套)中的大间(27.93平方米),产权单位为案外人F公司,承租人为李某祥。案外人李某刚为李某祥之子。赵某文为李某刚前妻,赵某文与李某刚于2019年11月28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李某涵为赵某文与李某刚之女。秦某霞为赵某文之母。经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及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二间/套)中除大间外的另外一间房屋由赵某文、李某涵及秦某霞实际占有使用。另查,赵某文、李某涵名下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一处。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赵某文、李某涵、秦某霞搬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二间/套)中的大间(27.93平方米)房屋。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法院在此予以更正。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涉案房屋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被告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但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合法依据,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妨害,应当搬离涉案房屋以便排除妨害。且被告实际占有使用除涉案房屋外的另一间房屋,被告赵某文、李某涵名下亦有其他住房,具备腾退条件。综上所述,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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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2013年起
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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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等 重 要 的 事!”----交通事故原因和损害警示录
是驾驶摩托车导致的,最新的事故较多和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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