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讨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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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律师问答
你好我在福州万科一工地干后勤,因污染太严重没做,是按合同给钱吗
你好,如果双方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资。
您好我在福州海底捞干寒假工,她说不满十八扣20还是30的税等一年再发给我
您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福州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您好,依据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我是在福州打工的农民工,请问我们领工资必须指定银行吗?
你好,这种不用指定,这个你自己办理哪个银行都可以的。
避免纳税,是逃税吗?
您好,视具体情况
劳动局投诉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局投诉流程: (一)从劳动部门的官网投诉入口进行投诉; (二)直接拨打相关劳动部门的投诉电话,或者拨打市民热线进行投诉; (三)携带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主体管辖范围内的劳动部门窗口进行投诉,交由相关人员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分两张卡给我们发工资合法吗?是避税吗?
工资分两批发不是偷税漏税。公司给员工办两张工资卡,通常是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不是根据向卡里打了多少钱来计算,而是按照工资性收入的总和来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老板欠我工资,我该怎么办,老板是个人,车名是他父亲的名字,我该怎么办?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第二个月才发第一个月的工资,还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吗?
法律分析:工作第一个月是有工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企业每月拖欠工资一两天该怎么办
1、企业拖欠工资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按协商之后的结果发放工资; 2、如果协商不成的话 ,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从而申请劳动仲裁。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我在福州市的一个工地上完成了工作,没有拿到工资。我该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我在福州市的一个工地上做完了工作,没有拿到工资,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我在这上班就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好。我在福州明后大学城
法律分析:不发工资的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工地老板欠工资10000多五年了还不还。工地所在地是福州
一、工地老板欠钱,如果欠的是工资,作为民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我在福州XX咨询公司欠工资
如果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需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我在福州XX咨询公司欠薪
员工遭遇恶意欠薪,应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去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br/>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br/>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br/>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br/>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我以前在福州工厂工作,3月份就离开了,但是工资只发了一部分,大部分6月份还没发怎么办
劳动者申请辞职,公司领导不批准,而且没有确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拖欠工资的,建议反映到就业局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双倍工资及赔偿。
我以前在福州工厂工作,3月份离职了,但是工资只发了一部分,大部分到6月份还没发
法律分析: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以前在福州工厂工作,三月份已经离职,但是工资只发了一部分,而且大部分还没发到六月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福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它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退休工资的计算是: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一)、 (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三)、 (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五)项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 (一)、 (二)、 (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