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赵长江律师。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
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
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