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有关规定办理。”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由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锐律师。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保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保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有关规定办理。”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