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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损害赔偿 2019-04-22 10070 222

解答内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邓晓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邓晓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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