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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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2、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