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缪亚林律师。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是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则根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就自始无效。
而关于物权是否变动,还需要看第三人是否发生善意取得,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三人基于此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反之,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据此,无论是否发生善意取得,权利人不追认,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无处分权人或者第三人如果违约,因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无效,违约方就不能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仅能够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这一规定,对于善意相对方的保护不利。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提供法律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