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邵丽霞律师。
1、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婚内离婚协议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
3、离婚协议中形成行为(离婚)和附随行为(财产分割)的生效条件并不一致。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除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生效条件,登记,即具有要式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