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旅游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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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律师-郭法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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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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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律师问答
你好律师我在景区玩漂流受伤导致骨折。景区应负全部责任吗?
在景区受伤的,如果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受害人可向其索赔;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该伤害的,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好律师 我在景区游玩 漂流 受伤 导致骨折。景区是否应该全责
关于旅游途中游客受伤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游客在游玩时,应通过购买门票等正规途径进入景区内,游玩时要严格按景区提示。同时,如果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情形,景区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并不是因为景区自身存在危险因素而导致游客受伤的,那就不一定是景区负责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