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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女子为逃刑罚“掐点”恶意怀孕,孕妇犯罪会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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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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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一般是指已经怀孕的妇女,但是在孕妇怀孕之前或者怀孕之后,其实孕妇都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情况。近日,连云港一女子为逃刑罚“掐点”恶意怀孕,孕妇犯罪会怎么判刑?接下来,法律快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连云港一女子为逃刑罚“掐点”恶意怀孕,孕妇犯罪会怎么判刑

  2009,罪犯王红(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王红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干起“老本行”,结果又因为多次入户盗窃于2011年11月被法院撤销了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但此时的王红已经怀孕,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刑罚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谁曾想,这样一条为了保障怀孕妇女及婴儿权利的法律规定,却成了王红恶意逃避刑罚的“救命稻草”,而她这一救,就是10年。10年时间里,王红多次违法被判刑,但每次都因为其怀孕或者哺乳而未被收监执行刑罚,并且每当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王红便“掐点”恶意怀孕,共生下了5个孩子。一直到2021年3月,又一次期间临近届满,一直未能成功怀孕的王红试图再次故伎重施。

  在发现罪犯王红突然失踪后,司法局立即将案情向东海县检察院通报,鉴于王红此次的监外执行还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如果王红已经怀孕,那她完全不需要突然失踪,躲避矫正监管。于是检察机关迅速启动监督收监工作预案,联合公安、司法成立专项工作组,设计抓捕方案,对罪犯王红开展抓捕工作。

  工作组成员辗转徐州、连云港多地,终于在连云港市区某处将王红抓获。由于抓捕工作的及时开展?,没有给王红再次怀孕的机会。2021年4月7日,罪犯王红被送押看守所,在送押前的谈话中,王红哭着对检察官说:“我现在很后悔,不该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该生这么多孩子,对孩子太不负责了。”可惜这样的悔恨来得太晚了,等待她的将是长达十多年的牢狱之灾。

  二、孕妇犯罪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孕妇不适用死刑吗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如果因另外其他的罪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工流产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可以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连云港一女子为逃刑罚“掐点”恶意怀孕,孕妇犯罪会怎么判刑”的详细内容,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那么无论所犯罪刑有多么的严重,最后都是一律不能判处死刑的,而这里的死刑就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孕妇犯罪怎么处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实都有相关的规定,各位可以通过上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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