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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国际仲裁可以怎么救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8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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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复议或者进行其他救济程序,同样不服国际仲裁的也是可以获得救济的。那么不服国际仲裁可以怎么救济?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服国际仲裁可以怎么救济

  1、申请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外仲裁裁决除非出现仲裁程序的错误,否则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2、申请不予执行

  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提起申请撤销被法院驳回,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再申请不予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撤销或不予执行申请只要理由一致的,仅仅一次可以得到法院的实际审查,这也是防止当事人故意用法定程序,拖延裁决的执行。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6、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三、怎样才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不服国际仲裁可以怎么救济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对国际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提交相关证据之后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此时双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重新仲裁,或诉讼至法院解决。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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