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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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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刑法精神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关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办案规定的程序及时间是什么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案件审判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还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因为出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给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也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1)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①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③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④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⑤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⑥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⑦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⑨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⑩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外,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④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⑥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以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拟定庭审提纲。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②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③讯问被告人需了解的案情要点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发言的顺序;

  ④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⑤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方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⑥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①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a.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b.宣读法庭规则;

  c.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d.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e.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a.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b.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c.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d.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③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④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⑤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a.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b.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c.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d.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⑥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告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59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顺序是: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③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a.被告人的身份;

  b.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c.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d.犯罪原因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e.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f.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g.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h.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i.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④出示、核实证据。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辨认和辩论。具体程序是:a.询问证人、鉴定人;b.出示、宣读证据。

  ⑤调取新证据。

  ⑥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其辩论顺序是: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公诉词。其内容一般包括:①对法庭调查结果的简单概括;②分析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③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④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⑤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出被告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和应负的法律责任;⑥提出对被告人依法处理的要求。

  辩护人的首轮发言被称作发表辩护词。辩护词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较轻;②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③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5)评议和宣判

  ①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b.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d.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f.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g.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判决

  以上是一篇关于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方面的文章的介绍,涉及到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这些程序问题十分复杂,所以建议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法律快车律师介入,借此来为自己维权,以达到尽可能少判刑的目的,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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